运送条款
本运送条款所称之机票为登载乘客之护照姓名、预订航班、票号、开票单位及日期等信息可以适用于办理登机的文件。
本运送条款所称之公约為西元1999年5月28日於蒙特娄签署之国际运送统一规章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signed at Montreal, 28 May 1999)。
条款如下:
1.航空公司只载运持有有效机票、证件及确认订位的乘客。
2.机票不可转让予他人使用。
3.机票的使用限制登载于机票上。
4.行李限额登载于机票上。
5.超重行李收费标准登载于机票上。
6.為维护飞航安全,乘客不得託运或携带任何国际民航组织(ICAO)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所规定之危险物品。
7.乘客不可将易碎品、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置於託运行李当中。航空公司不赔偿因乘客行李内放置之特殊物品所造成对于乘客本人或其行李的损害。
8.乘客如遇有行李受损,应於航班抵达后即通知航空公司,且最迟应于行李运送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遇有行李延迟,应於行李运送日起21日内提出书面诉请赔偿。
9.航空公司无法保证提供班机上某一特定座位,乘客同意接受航空公司安排与机票上所登载相同舱等的任何座位。
10.对於没有事先通知无人陪伴之幼童、怀孕妇女、生病乘客等,航空公司有权不予提供载运服务。
11.乘客应提早到机场柜台办理报到手续,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机场报到柜台关柜之时间,若乘客迟到而导致任何损失或产生的费用,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2.乘客应於出发前备妥相关旅行文件,有效的护照及签证,或其他规定相关文件,如因乘客未准备好相关文件而导致任何损失或产生的费用,航空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3.航空公司应尽力按照表订航班时间载运乘客及其行李,然而机票上或时刻表上所列之航班时间并非保证时间,不属于本运送条款之一部份。航空公司保留变更及调整航班时间的权利。
14.若因非航空公司可以控制的事由,航空公司可以不经通知更换替代航空公司或机型、延迟或取消航班,航空公司将协助安排他航班机转运乘客,或退还乘客未使用行程的票价,无须负担其他责任。
15.若乘客在机舱内的行为有危害飞机、机上人员或财物安全,或阻碍组员执行勤务,或不遵守组员的指示,或造成其他乘客抗议等情事,航空公司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其不当行为的继续。